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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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对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应有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裁判文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鲁14行初2号
原告窦某,男,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宁,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东方红西路13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因忠,区长。
出庭负责人张晶,副区长。
原告窦某不服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城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将该案转入德州市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未果,于2022年1月4日立案,于2022年1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逯见涛,被告德城区攻府的负责人张品及委托代理人盖明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被告德城区玫府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德城征补字(2021〕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窦某…被征收人窦立国位于提岭旧货市场78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类别为二层楼,实测建筑面积为134.88m,房屋为砖混结构,实际用途为经营。…根据…作出如下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远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1.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按照《堤岭片区棚户区政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德城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7次)确定的位置,提供建筑面积为178.04平方米的产权调换住宅楼:2.搬家费:1000.00元;3.暂支付被征收人18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1,232,128.8*0.0012*18=26,613.98元.到期按年继续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直到交房入住;上述各项补偿合计:27,613.98元,征收人已专户存储。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人给子被征收人以下货币补偿: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1,232,128.8元;2.搬家费:1000.00元;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1,232,128.8*0.004-4928.52元。上述各项补偿总合计为:1,238,057.32元,补偿款征收人已专户储存。”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德城征补字〔2021〕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首先,《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堤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政策为:“1.选择产权调换的:证件齐全的,可以选择商业房屋进行调换,也可以选择住宅房屋进行调换;证件不全的,仅可选择住宅房屋进行调换。……2.选择货币补偿的:(1)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证件确定。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由未经权属登记和认定处理意见确定。”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实际用途为经营,但无相应权属证书,按照前述补偿方案,只能置换住宅房屋,不能置换营业房屋。同时,征收决定虽被确认违法,但未被撒销,涉案补偿方案作为该决定附件仍可正常适用。被告主张根据涉案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对用于营业的无证房屋置换比例为1:1.32,但涉案补偿方案未对此置换比例进行明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置换房屋面积主要依据不足。
其次,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对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应有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被告庭审中否认涉案房屋内有空调、暖气等设备,但经本院对涉案房屋勘验,发现涉案房屋内安装有空调、暖气及监控设备,因此,被告应根据补偿方案标准进行相应补偿,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未载明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属于遗漏补偿内容。
再次,《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子以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本案中,德州市德城区房屋征收中心在2021年6月17日将堤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未满五日的情况下,山东金庆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即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涉案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违反上述规定,但该违法程度较轻,属行政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遗漏部分补偿内容,依法应予撒销。原告窦某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撒销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德城征补字〔2021]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