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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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被告湖屯镇政府具有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调查核实的行政职责。
裁判文书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911行初136号
原告:席某,住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
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媛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肥城市湖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欧阳光兵,任镇长。
出庭负责人:李明,肥城市湖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肥城康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席某诉被告肥城市湖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屯镇政府)履行村务监督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周媛媛,被告出庭负责人李明及委托代理人李静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履行责令肥城市湖屯镇涧北村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开因肥城矿务局白庄煤矿挖煤导致原告东西承包地塌陷相关赔偿款所有村务信息的法定职责;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被告湖屯镇政府具有对村民反映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调查核实的行政职责。本案中,被告湖屯镇政府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原告席某的申请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席某作出答复或处理意见。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湖屯镇政府在收到席某书面申请后的60日内未对席某作出答复或处理意见,故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其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本院同时认为,本案诉讼中,被告虽然已向肥城市湖屯镇涧北村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责令其限期就原告申请事项依法公布相关村务信息,该村委会亦于同日向被告作出复函,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告知上述事项情况,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原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结果,故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已正确、完全地履行了案涉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综上,本案应判令被告限期内对原告席某提交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肥城市湖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席某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结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