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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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街道办称是其委托队伍对涉案房屋进行的拆除,其工作人员和被告城管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外围负责安保。被告街道办认可是其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城管局实施了拆除行为。故本院认定涉案房屋的拆除系被告街道办实施。被告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拆除事实行为又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
裁判文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112行初285号
原告柴某。
委托代理人逯见涛,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琰,主任。
负责人刘兴亮,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升鹏,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勇,局长。
负责人陶志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喆,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原告柴某因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实施的房屋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多次补充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6月5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柴某及委托代理人逯见涛,被告街道办的负责人刘兴亮及委托代理人吕升鹅、马晓红,被告城管局的负责人陶志成及委托代理人刘喆、杨振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1、确认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被告城管局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起诉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才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本案中被告城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告知过原告相关起诉期限,故本院对被告城管局的主张不予采信。
2、关于涉案房屋被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原告称2019年4月19日涉案房屋由二被告拆除,认为其提交的证据3中的101号裁定、证据5拆除现场视频资料能证实上述主张,被告城管局不认可。庭审中,被告街道办称是其委托队伍对涉案房屋进行的拆除,其工作人员和被告城管局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外围负责安保。被告街道办认可是其实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城管局实施了拆除行为。故本院认定涉案房屋的拆除系被告街道办实施。被告街道办在拆除涉案房屋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拆除事实行为又不可撤销,故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4月19日拆除原告柴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56号北面2幢、3幢二层中间位置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东风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燕
人民陪审员 赵承捷
人民陪审员 窦桂华
书 记 员 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