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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律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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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律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发布日期:2021-10-17 00:00 来源:http://www.sdzhengshou.com 点击:

一、判决要旨


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绝履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及利息。本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


二、判决文书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891民初1099号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特别授权),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见涛(特别授权),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共计67,500元;

2、判令由被告支付从2020年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购买体温枪,并支付了全部价款,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及被告均同意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本金67,500元为基数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货款67,500元及利息(以67,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被告李某负担;保全费69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文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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