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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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要旨
行政机关(本案中为新泰市执法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面具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权,有对原告提起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藤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最初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对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认为本案不存在违法占地的事实,不属于答辩人处罚的范畴。但被告至原告起诉时,并未就原告申请事项向其作出有效告知。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应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二、裁判文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982行初13号
原告:范某。
原告:孙某。
原告:范某朋。
原告:刘某。
原告:范某芬。
原告:于某。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逸飞,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982MB281952XB。
住所地:新泰市榆山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薛云斋,该局局长。
原告六人诉被告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下简称“市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某六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逸飞,被告出庭负责人李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军、陈艾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非法占地查处未进行答复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申请的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
一、被告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权。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泰市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31号)文件规定,被告市执法局作为新泰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对原告提起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有违法之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藤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最初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被告邮寄《非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被告于2020年11月11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20年11月1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认为本案不存在违法占地的事实,不属于答辩人处罚的范畴。但被告至原告起诉时,并未就原告申请事项向其作出有效告知。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规定,应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新泰市综合执法局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范某等六人于2020年11月9日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新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