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手机:18563708776
邮箱:lawyercxf@163.com
网址:www.sdzhengshou.com
裁判要旨
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未报经有关政府批准;未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 书》的会议记录;未在该决定书中注明收回陈某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体性质。 法院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有权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为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66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收回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第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第三说明法定的事由等
判决文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1 )鲁 0105 民初 3084 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龙,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逸飞,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修荣,主任。
原告陈某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龙、尹逸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市天桥 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倪家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房屋。近日,因倪家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原告与征收部门因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被告向原告作出了涉案《收回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原告认为,涉案决定书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的用益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 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法定情形,征收行为并不在法定情形之内。涉案决定书的作出系征收方损害原告权益情况下变相的逼迁行为。同时被告作出该涉案决定书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日,倪家村委会作 出《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编号:003,主要内容为:
“陈某:2020年11月4日,我村已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对你户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正式决定如下:
一、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收回你户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二、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请到倪家村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房屋腾空,并予以补偿。三、如逾期不腾空房屋,倪家村村民委员会将采取必要措施收回你户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同日,倪家村委会作出《倪家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收回 陈某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知书》编号:003,主要内容为:“一、根据拆迁政策,您已在倪家村内享受过安置政策, 测绘编号DQ-NJ-Z-209号的宅基地可作为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 二、补偿款明细:1、房屋补偿费:273000元。2、地面附着物补 偿费:38704.4元。3、搬家费用7800元。三、已将你户的补偿款保存至倪家村村民委员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户自行承担。”陈某于 2021年4月12日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转交办理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实,你名下并未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我单位也并未针对你作出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 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定无效;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中,陈某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符合法律规定。倪家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有权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为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大桥街道办事处对陈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可以看出,倪家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未报经有关政府批准。同时,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倪家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 书》的会议记录,亦未在该决定书中注明收回陈某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体性质。综上所述,倪家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陈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起因源于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的开发建设,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被拆迁群众将共享发展红利。本院希望倪家村委会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做好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陈某亦应耐心听取并积极配合,争取双方实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倪家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1日对原告陈玉荣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 使用权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倪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