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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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 有什么不同?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给你解答 。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是因国务院590号令颁布后,废止了国务院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将原来的拆迁改为征收,在新的征收法规中不用拆迁二字,全部改为搬迁。这是应用法规的区别,也是主要区别。
在新旧法规中还有以下三点重要区别
1.目的不同
过征收房屋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在590号令中用列举法列出了九条内容。而过去的拆迁是因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而拆迁。
房屋拆迁是开发商个人行为,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为了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由政府主导的有利于老百姓的行为。征收和拆迁的最大区别就是两个行为之间的主体不一样。
2.二者行为动机不同
房屋征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发布征收决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前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之于众,征求公众意见。
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可能是开发商出于商业开发的需要,他们的目的提升自身商业利益。
3.二者作出程序不同
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针对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开展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即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