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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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