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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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死刑”与“强制拆迁”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但近段时间以来,“取消贪官死刑”与“强制拆迁”的争议一直不停,似乎它们之间还真有点联系。
不同的是,“取消贪官死刑”是全国人大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由部分人大委员提出的;“取消强制拆迁”则由部分学者和广大网民提出。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提出“取消贪官死刑”的是专家和权威,是在决定是否“取消贪官死刑”时说得上话的,但似乎广大网民并不太买账,所以网上倒声一片;“取消强制拆迁”则似乎得到了广大网民的支持,以至于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书记刘宏长撰文提出“强制拆迁必须保留”时,几乎受到网民一边倒的反对。
看了网上的观点,有的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说得也不无道理,被拆迁户在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如不从法律角度加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何从去维护;贪官们平时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执掌一方大权,如不在其头上悬一把反贪利剑,他们岂不更加猖狂、毫无顾忌、横行天下、鱼肉百姓。但看了刘宏长的文章,感觉也有道理,现行《拆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有明文规定,在拆迁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拆迁条例》的行为,是违反《拆迁条例》立法精神的行为,是执法的错误,不是立法的错误;同理,越来越多的大贪、巨贪未被判死刑,也不是立法的错误,而是司法的错误。
不要说我没有主见,既然“贪官死刑”与“强制拆迁”都与立法无关,那么,就不需要变更法律法规,而是应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在修订《刑法》和《拆迁条例》时,“贪官死刑”与“强制拆迁”制度就都应该保留。贪腐现象作为社会的毒瘤,贪官们的所作所为对社会风俗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对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甚至会导致亡党亡国,从这个意义上讲,有多少罪名的危害性比贪污受贿罪的大,因此,反腐倡廉力度只能加大,惩治贪官力度只能加大;同时,我也赞同刘宏长的说法,因为除了用于商业开发的拆迁,发展基础设施、民生事业、国防工程等事关大多数人利益的建设,都有可能需要拆迁,如取消强制拆迁,将导致有关工程无法顺利推进,这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
当然,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对贪官是否判处“死刑”,应严格依法判决,重罪轻判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因为这同样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也与推进反腐倡廉、构建良好的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对是否强制“拆迁”也应依法进行,对拆迁“强制”的情形应作更明确的限定,以阻止部分工作人员打着“执法”的晃子行“违法”、“扰民”之事。